高雄市巿區汽車旅客運送契約
一、 購買車票
(一) 旅客得選擇以電子票證/行動支付或投現金方式搭車,並依公告票價及收費方式付費,於上、下車時刷卡/掃碼/投現。
(二) 持用優待票者,旅客應主動出示優待身分證明文件,以供查驗。未依規定使用優待票者,以搭乘該路線全程、全票票價補票。
(三) 優待票使用對象
1. 老人、身心障礙者優待票及兒童票之規定
(1) 年滿65歲以上,持有國民身分證或敬老卡之老人。
(2) 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及其必要陪伴者一人。
(3) 兒童票
A. 免費:身高未滿115公分者,或身高滿115公分而未滿六歲,經出示身分證件者。
B. 半票:身高滿115公分未滿150公分者,或身高滿150公分而未滿十二歲,經出示身分證件者。
C. 免費乘車之兒童,須由已購買全票或成年之旅客陪同,每一旅客以二位免費兒童同行為限,逾限者,應購買半票。
D. 上開免費乘車之兒童規定,如係搭乘行經國道之公車路線且有佔位者,應購買半票。
2. 學生、外籍老人優待票之規定
(1) 具正式學籍並持有有效期間內學生證之學生。
(2)
外籍人士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持有證件之老人。
(四)電子票證(含敬老卡等社福卡)使用規則詳如「高雄市市區公車電子票證/行動支付使用說明」。
二、 補票
(一) 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票,應自旅客起程站補收票價;如無正當理由,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(隨相關規定調整)票價。
(二) 未到目的站提早刷卡,且造成票價短收者,應補足差額。
(三) 旅客誤乘班車時,本公司應按誤乘里程補收票價,並免費送回原起程站或與原定路線距離最近之銜接站,其原購車票須經站車人員簽字並註明「路程錯誤」方可延期有效,如旅客不願回起程或銜接站者,其誤乘路段之票價與原購票價發生差額時,應分別補收或退還。
三、 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本公司得拒絕其搭乘
(一) 身患傳染病或流行疫情期間不配合政府政策要求者。
(二) 兒童過於幼小無人護送者。
(三) 酗酒或狀似瘋癲者。
(四) 攜帶違禁品、危險品、易生變壞或破損之物品、不潔或易污損他物之物品、厭惡品。
(五) 無障礙公車輪椅區限乘輪椅(含電動輪椅),如無法以車上設備固定、尺寸過大有影響旅客通行與乘車安全之虞者、重量過重致升降設備及渡板有操作安全疑慮者,得拒絕其乘車。
(六) 攜帶小動物
1.
所攜帶小動物(貓、狗、寵物鳥、龜、兔、魚蝦等),佔位者得比照半票收費,但有下列情形之一,業者得拒絕其攜帶乘車,並退還票價全數:
足以妨害公共安全、衛生防疫(家禽類:雞、鴨、鵝)與安寧者。
未用籠、簍、網盛裝者。
散發異味者。
具有侵害性、危險性者。
2. 須自備籠、簍、網盛裝,每位購票旅客以攜帶一件為限,其體積以不超過27立方公寸(長30公分、寬30公分、高30公分為原則)。
3. 應就近置放身邊妥慎照顧,不得置放於車廂通道;盛裝小動物之籠、簍、網,須確保包裝完固無糞便、液體漏出之虞;旅客違反上開情事經站車人員勸阻無效者,得請其下車並不予退還車資。
4. 視覺、聽覺、肢體功能障礙者攜帶之導盲犬、導聾犬、肢體輔助犬,或導盲犬、導聾犬、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攜帶之幼犬不在此限。
四、 旅客乘車規定
(一) 旅客請於站牌處候車,於班車進站時,請提前舉手招呼至車輛打方向燈示意即將停靠為止。
(二) 搭車時應握穩扶桿、勿隨意走動、勿緊靠車門站立及將頭手伸出車外,下車請提早按鈴,並待車輛停妥後,再離座下車。
(三) 公車行駛於一般道路時,旅客乘坐於與駕駛員並列、前後車門及安全門之第1排座位、最末排中間及其他前方未設座椅之前向座位,應繫安全帶。
(四) 公車行駛於高速公路、快速公路時,旅客均應繫安全帶。
(五) 應禮讓老弱婦孺先就座。
(六) 車廂內禁止吸菸、嚼食檳榔。
(七) 遇有緊急事故,請依駕駛人員之引導及操作說明使用安全設備。
(八) 未滿6歲兒童須成人陪同並注意其乘坐安全。
(九) 車廂內避免飲食,如為飲水、服藥及嬰幼兒飲食(含哺乳或餵食副食品)除外,共同維護車輛清潔。
五、 班車行車規定
(一) 班車之行駛路線圖(含停靠站)及行車班距於站牌標示,均按路線行駛、停靠及按時發車。但如遇集會地區、臨時交通管制區致無法通行,機械故障、氣候變化致無法行駛,或其他必要情況,得加以調整變更,並適時於車站或大眾媒體公告。
(二) 班車於中途非因可歸責於旅客之事由(如路阻、交通事故、車輛故障等),致不能運送旅客到目的地時,本公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1.
旅客願在停行站位下車者,其未行經路段之票價應予退還。
2.
旅客願在停行站位等候搭乘下次班車者,得免費改搭下次班車。
3.
旅客願在停行站位等候搭乘其他可到達其目的地之班車者,得免費改搭其他路線班車。
4.
旅客願返回原起程站者,應免費載運回原起程站,並退還全程票價。
六、 行李攜帶及行車事故賠償
(一) 旅客隨身攜帶之行李及小件物品,能置於座位下或行李架上而不妨礙其他旅客者,得攜帶上車,並應自行保管。
(二) 旅客攜帶行李,每件重量不得超過30公斤,體積較大以150立方公寸,長度以車廂能容納不妨礙行車安全及旅客上下為限,超過其限制者,得拒絕承運。
(三) 旅客攜帶車身折疊後尺寸長寬高合計在220公分以下之非動力式腳踏車,免加收費用;惟須隨時注意其他旅客上下車動線並自負保管責任。
(四) 本公司遇有行車事故,致旅客傷害、死亡或財物毀損、喪失時,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其損害賠償金額得依「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」規定辦理。
(五) 旅客所受損害超過前項賠償規定者,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請求賠償。
(六) 前項行車事故經證明係因不可抗力或因旅客之故意、過失所致者,本公司不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七、 旅客毀損本公司公車及車站各項設備者,應依法負損賠償責任。
八、 誤點處理:本公司因路阻或其他事故致可能造成之運送遲延(誤點)時,除應立即採行補救措施適時調整接替外,應及時公告旅客週知。
前項因故造成運送遲延(誤點)時,得經協議解決相關問題,若協議不成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九、 本公司客車上均有標示服務電話,並於車站及客車上置備旅客意見箱以便於旅客申訴或改進服務建議。
十、 本公司服務缺失致造成旅客權益受損,除先由本公司查明改進外,旅客亦得向公路主管機關、消費者保護機關、團體等申訴,俾求衡平合理之解決。
十一、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其他相關法令、習慣、誠信原則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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