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雄市狗狗友善公車乘車規範
為提供飼主與犬隻便利之交通環境,以強化動物友善城市,特訂定本規範。本規範適用於本市標示為「狗狗友善公車」之特定路線與班次。
一、乘車資格與對象
本規範適用動物為落地行走之犬隻,牽引犬隻者視同飼主。屬法規定義之「危險性犬隻」,由成年人以長度不超過1.5公尺之繩或鍊牽引,且配戴不影響散熱之透氣口罩。每位飼主限牽引 1 隻犬隻乘車,該犬隻免收乘車費。
二、乘車前準備事項
(一)飼主責任
1.佩戴穩固的胸背帶或項圈,並繫妥牽繩。車內禁用伸縮性牽繩。
2.已植入晶片並完成犬隻登記。
3.若3月齡以上,1年內已注射狂犬病疫苗(或具不宜注射證明書)。
4.若達絕育適齡,已絕育(或申報免絕育)。
5.犬隻已完成體外驅蟲(如:跳蚤、壁蝨)。
※犬隻不符第1點規定,禁止上車。犬隻不符第2、3、4點規定,若經本市動物保護處查證屬實,將依法裁處。
(二)衛生管理:
飼主自備清潔用品(如衛生紙、濕紙巾、撿便袋、酒精等),並視犬隻需求穿戴禮貌帶(或生理褲)或使用尿布墊。犬隻倘有便溺,請飼主負責清理。
三、乘車時飼主與乘客行為守則
1.飼主牽引犬隻於腳邊不占用座位、遠離車門,並禁止餵食犬隻。
2.任何情境下,飼主手持牽繩並注意犬隻安全,例如:車門開關時,握緊牽繩以防犬隻遭車門夾傷或衝出車外。
3.犬隻若有攻擊、互咬、不適或任何失控情形,飼主請立即安撫犬隻;必要時於鄰近停靠站下車。
4.乘客與犬隻互動前,先取得飼主同意。
5.禁止誘發犬隻不適之驚嚇行為,例如:使用閃光燈、吆喝、揮舞、跺腳等。
四、權利與責任歸屬
1.事故責任:犬隻於車內引起之疾病傳染、人員與動物傷亡、公車設備受損或髒汙等所有侵害他人生命、身體、自由或財產行為,皆由飼主自負相關法律與賠償責任,本府及客運業者概不負責。
2.乘車拒絕權:凡違反上述規範者,駕駛長得拒絕其搭乘。
3.依法稽查:本市動物保護處不定期派員,查核車內是否有違反飼主責任,或動保法禁止事項。
4.車內倘發生涉及公共安全之情事,駕駛長得通報警察機關處理。倘發生涉及動物保護之情事,駕駛長得通報動物保護機關處理。
五、相關主管機關服務專線
1.市民服務專線1999
2.高雄市動物保護專線1959
3.高雄市公車申訴專線07-2299803